江苏苏中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与江苏苏中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682执8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执行人***中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仙鹤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123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中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支付**劳动报酬39000元。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中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受理后,由***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39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执行费485元(未预交)。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送达,后本院公告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余额的银行存款,亦无车辆、有价证券登记信息。
3、本院向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中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已关门歇业,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
6、本院将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对本院执行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程序终结。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进程告知书、执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汽车、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12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宗志强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