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23民初196号
原告:如东县掘港镇伟明羊毛衫一店,经营场所如东县掘港镇江海中路中国银行营业用房。
经营者:石晓明,男,1975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兵,如东县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军,如东县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五建天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范公堤南路4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703746212A。
法定代表人:汪卫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春,江苏联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如东县掘港镇伟明羊毛衫一店与被告南通五建天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如东县掘港镇伟明羊毛衫一店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如东县掘港镇伟明羊毛衫一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810元,由原告如东县掘港镇伟明羊毛衫一店负担。
审判员 张晓红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