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02民初5009号
原告:陕西***科教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蓝田工业园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50401462。
法定代表人:程波,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涛,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
被告:晋中学院,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文华街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40000407691341D。
法定代表人:李国臣,职务:院长。
原告陕西***科教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晋中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现原告陕西***科教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庭前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置,且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科教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9元,减半收取44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军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曹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