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博思博科教装备有限公司

安徽鼎龙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陕西博思博科教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鸠执字第0014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鼎龙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陕西博思博科教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南二环东段。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鸠民二初字第002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博思博科教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8991元予以划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