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22执10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博思博科教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某,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达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居民。
申请执行人陕西博思博科教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达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22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辽宁达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0日、11月7日、12月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省法院点对点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其在银行有极少量存款,无工商、证券、房产、车辆等信息。
3、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浙商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广发银行、民生银行等开立的银行账户。
4、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委托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但已被当时法院查封,随后已委托该法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
5、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委托永康市人民法院调查了解其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及有关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6、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将被执行人辽宁达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且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
7、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分别通过电话、谈话等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我院的调查情况表示认可,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闫导利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