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5民初2185号之一
原告:四川铸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建设路7号。
法定代表人:柴高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川,四川咨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成泰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临邛镇洪川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沈竹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四川建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四川铸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成泰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铸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四川铸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铸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四川铸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怡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