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14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筑机械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团结街道大和村10社52号附一号。
经营者:巫明荣,男,196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原审被告:四川铸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建设路7号。
法定代表人:柴高峰,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筑机械租赁站、原审被告四川铸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7民初6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成
审判员 李 玲
审判员 龚 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谭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