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铸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宁县正祥木材有限公司、四川铸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8民初2529号
原告:新宁县正祥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新宁县崀山镇深冲村二组20号。
法定代表人:李正勇。
被告:四川铸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建设路7号。
法定代表人:柴高峰。
原告新宁县正祥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铸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新宁县正祥木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宁县正祥木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宁县正祥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628元,由新宁县正祥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兴民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