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6民初9142号
原告:**根,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铸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建设路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根与被告四川铸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根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根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根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农蕴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