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7民初528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祥,南皮县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沧州合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寨子镇王佑全村。
法定代表人:李振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生达,北京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沧州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皮县南皮镇正大中路南侧古韵新城一期商4-01号。
法定代表人:金新国,该公司经理。
***与沧州合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山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树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金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