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沧州合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7民初528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祥,南皮县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沧州合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寨子镇王佑全村。

法定代表人:李振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生达,北京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沧州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皮县南皮镇正大中路南侧古韵新城一期商4-01号。

法定代表人:金新国,该公司经理。

***与沧州合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山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树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金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