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富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西富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921民初424号
原告:**,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
被告:广西富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容县容州镇新北街20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广西富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与被告广西富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讼争的款项已达成了付款计划,同年3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广西富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讼争的款项已达成了付款计划,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3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申平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