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富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富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921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10月25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
被执行人广西富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
法定代表人覃家东,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富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西富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受理费300元及执行费200元。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富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西大街支行开设的账户予以冻结。现被执行人已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2000元,并负担受理费300元及执行费200元,且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剩余利息的追索,并书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富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西大街支行开设的账户的冻结及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富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西大街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21×××39)的冻结。
二、终结本院(2015)容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军
审判员潘矗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封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