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容执字第17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广西富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覃家东,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容民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富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受理费2150元、申请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广西富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广西富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西大街支行开设的存款帐户有存款人民币148787.84元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广西富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西大街支行的存款帐户存款人民币14878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申平
审判员周泽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