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921执266号
申请执行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
被执行人广西富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
法定代表人覃家东,经理。
被执行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富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西富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受理费300元及执行费200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富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西大街支行开设的账户予以冻结。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5)容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军
审判员潘矗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封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