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通知书
(2020)桂0921执保83号
***、广西富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西富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申请人提供的被保全财产线索,本院作出(2020)桂0921民初69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及担保人的财产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一、本院通过网络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富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桂林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冻结金额以110000元为限,实际冻结到位29854.05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从2020年4月8日至2021年4月8日止。
二、在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封担保人***名下的云A×××××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二年。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