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521执9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普电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0574222,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阜溪街道珍珠街**(莫干山国家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杭州晟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28LYRY5,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云客理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普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晟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521民初84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普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晟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327964.6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杭州晟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杭州晟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其注册地址对其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账户,账户内无存款可供执行。截止2020年10月16日,申请执行人尚有执行款人民币327964.62元未受偿,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晟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晟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了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及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晟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521执9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