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521执1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普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阜溪街道珍珠街16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1月25日生,住址浙江省乐清市。
申请执行人浙**普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521民初23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0594.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普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本案以和解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尚有执行款20594.5元未受偿,鉴于履行期限较长,在履行期间,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本院将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521执1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