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521执77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华普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阜溪街道珍珠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采丰木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阜溪街道环城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华普电缆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浙江采丰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共受偿执行款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已被本院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521执7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闻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