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0109民初1152号
原告:段某,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某电力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供电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贾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女,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本院在审理段某诉国网某电力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于202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国网某电力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供电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46.26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并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某自行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4,421.26元由本院向原告段某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