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冀东津璞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民初3929号 申请人:天津冀东津璞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公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690666212B。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天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103485741C。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冀东津璞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39688.5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天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9688.5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查封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