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民初392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冀东津璞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公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690666212B。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103485741C。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冀东津璞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作出(2023)津0103民初392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天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9688.5元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天津冀东津璞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9688.5元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