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冀东津璞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执保66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冀东津璞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公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690666212B。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103485741C。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冀东津璞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津0103民初392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9688.5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石博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