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3民初318号之二
原告:浙江花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花园村。
法定代表人:马进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浙江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骁,浙江卓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永康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是南苑路**。
法定代表人:陈军,董事长。
原告浙江花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浙江花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742788.5元及支付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11月20日的违约金为94824.01元,此后的违约金以742788.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至货款及违约金付清之日止)。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浙江花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申请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如下:请求判令被告先支付货款50000元。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双方达成庭外调解,原告浙江花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花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520元,合计5045元,由浙江花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智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代书记员 杜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