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执监3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东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赵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项民,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执行人:江苏顺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龙,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华东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顺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淮安仲裁委员会(2008)仲裁字第46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0年9月8日立案执行。
现因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有江苏顺安置业有限公司的关联案件,为统筹规划辖区内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提升执行质效,本院经研究决定将本案指定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东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顺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淮安仲裁委员会(2008)仲裁字第469号裁决书]由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华 林
审 判 员 汪 青
审 判 员 王 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玉
书 记 员 朱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