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终47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江苏省无锡市中山路58号。
主要负责人:尤力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昕云,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剑,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鎏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甘霖路23号-307室。
法定代表人:刘伟。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鎏塬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3民初4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5月30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2元,减半收取641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剑飞
审判员 王长春
审判员 钱发洪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苏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