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室内装饰成套用品有限公司

10948昆山市室内装饰成套用品有限公司与昆山东企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583民初10948号
原告:昆山市室内装饰成套用品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南街西寺弄5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梦,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东企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兵希科技广场大楼2楼。
法定代表人:周建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炜,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昆山市室内装饰成套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东企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8年7月9日进行证据交换,于2018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梦、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昆山市室内装饰成套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3354097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损失,计算至2018年5月31日为1736234元,自2018年6月1日起,以3354097元为基数,按12%/年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在2014、2015年期间签订多份《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原告承包被告东企科技中心的装饰装修工程,全部工程早已完成竣工验收并且质保期届满,工程结算总价款为1006万元,被告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结欠原告工程款3354097元,原告无奈,遂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昆山东企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关于欠款金额需要与财务核对,即使欠款金额属实,但原告主张的利息标准过高,因为我们公司存在拖欠你方货款也是公司现在无法解决的问题,不是恶意的欠款,我公司如果资金充足的情况下一定会如约支付,如果按照原告那么高的违约金,我方无力承担。
经审理查明:昆山东企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甲方)与昆山市室内装饰成套用品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多份合同,分别为SBI国际广场3#5-20层公共区域装饰工程(230万元,2014年8月10日开工,2014年9月30日竣工,2014年10月10日验收)、SBI国际广场3#一层大厅装饰工程(90万元,2014年10月10日开工、2014年12月30日竣工,2014年12月30日交付)、SBI国际广场4#9、19-22层公共区域装饰工程(67万元,2014年10月20日开工,2014年12月30日交付)、SBI国际广场零星装饰工程(29万元,2014年12月18日开工,2015年1月30日交付)、SBI国际广场1-4#五层以上公共区域配合电信PVC管安装工程(20万元,2014年9月18日开工,2014年10月31日交付)、SBI国际广场4#一层大厅装饰工程(62万元,2015年4月25日开工,2015年8月20日交付)、SBI国际广场4#5-8、10-18层公共区域装饰工程(176万元,2015年4月25日开工,2015年9月2日交付)、SBI国际广场1-4#2-4层卫生间装饰工程(93万元,2015年6月15日开工,2015年10月30日交付)、SBI国际广场1-4#公共区域零星装饰工程(21077.79元)、SBI国际广场2#5-16层公共区域装饰工程(142万元)、SBI国际广场2#一层大厅装饰工程(51万元),合同约定工程竣工付60%,工程验收合格后三个月付35%,5%作为保修金二年后无息一次付清,如未能及时付清,按年息12%支付利息。上述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进行了决算汇总,合计决算总价为7620000元和2440000元,总计1006万元。
付款情况:2015年4月12日支付300000元,2015年5月11日支付200000元,2015年7月28日支付200000元,2015年8月28日支付200000元,2015年10月28日支付50000元,2015年12月10日支付50000元,2016年2月1日支付600000元,2016年3月22日支付150000元,2016年4月28日支付300000元,2016年6月15日支付200000元,2016年7月29日支付400000元,2016年8月30日支付200000元,2016年9月29日支付200000元,2016年11月14日支付350000元,2016年12月21日支付200000元,2017年1月10日支付550000元,2017年1月23日支付100000元,陆福明购房2331680元,代付购房契税124223元。
本院认为:昆山东企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室内装饰成套用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工程完工后,双方就工程款进行了决算,昆山东企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就算协议支付工程款。
昆山东企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已经支付6705903元工程款,剩余3354097元应当支付。
关于利息,昆山市室内装饰成套用品有限公司主张至2018年5月31日按照12%计算为1736234元,本院经核算予以认定个,剩余利息以3354097元为基数,按12%年利率从2018年6月1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昆山东企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市室内装饰成套用品有限公司工程款3354097元并支付利息(2018年5月31日之前利息为1736234元,之后利息以3354097元为基数,按12%年利率从2018年6月1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昆山市支行营业部,帐号为:32XXXX60。)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32元,减半收取1681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816元,由昆山东企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
审判员  王甜甜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钟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