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新2302执1084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华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丰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2302民初227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基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执行标的741,428元。
2020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新疆华东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新疆丰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未履行金额为741,428元。经查,被执行人在各类银行余额不足,已做冻结,在证券、保险、工商总局、互联网银行、车辆无信息,有不动产不宜处置。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20)新2302执10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翟 光 辉
审判员 摆 华 英
审判员 张 静
书记员 古力哈衣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