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2执恢1230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华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乌昌路178号祥通小区5号6号。
法定代表人:李伦山,新疆华东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英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团结路三道巷。
法定代表人:阿不都克热木亚生,新疆英克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2民初965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英克实业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746,595.47元(其中本金736,827.47元,执行费9,768元);
二、被执行人新疆英克实业有限公司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英克实业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麦 祖 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阿丽米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