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东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华东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执55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华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乌昌路178号祥通小区5号至6号。
法定代表人:李伦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慧兰,女,1952年8月20日出生,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枚,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新疆华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民终26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96,496.14元,已执行标的为33,321.84元,未执行标的为863,174.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强制执行,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传票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0月18日、2021年10月21日、2021年11月10日、2021年12月13日、2022年1月25日、2022年3月2日、2022年3月3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保险财产线索发起查询,于2021年10月21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开户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有少量存款,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已冻结;本院于2022年4月7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招商银行账户存款33,321.84元;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保险登记信息,该保险投保人不为本案被执行人,无法处置;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投资等登记信息。
3.关于不动产: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在乌鲁木齐市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乌鲁木齐市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在第十二师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第十二师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关于车辆: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平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5.本院依申请人申请于2022年4月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
6.本院依申请人申请于2022年4月7日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7.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经传唤被执行人到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4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新疆华东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知书告知,其未提出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国  华
审判员     秦立芬
审判员     杨延海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欣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