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东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华东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汇聚鑫业商贸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105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新疆华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乌昌路178号祥通小区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汇聚鑫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855号4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新疆华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汇聚鑫业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204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201812.28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3201812.2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分别于2022年1月18日、2022年1月24日、2022年4月14日、2022年6月6日、2022年12月2日、2023年2月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无投资、证券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开户信息。 3.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向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乌鲁木齐市有两套不动产登记信息,房屋已查封及评估,因疫情原因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后申请恢复执行,再进入拍卖程序。 4.本院于2023年1月6日通过走访、调查被执行人住所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2年1月30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经上述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出示调查材料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表示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国 华 审判员 秦 立 芬 审判员 杨 延 海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