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民申41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宏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开元路304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台州鑫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杨家桥1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疏港大道2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浙江宏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台州鑫和置业有限公司、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10民终1069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浙江宏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宏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