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文康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宏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02民初1705号
原告:宁波文康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仁久村。
法定代表人:詹小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宏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开元路304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波文康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宏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宁波文康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文康体育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文康体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元(已减半计算,原告宁波文康体育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宁波文康体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