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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02民初6587号
原告:台州日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华景村桔站。
法定代表人:陈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枫,台州市椒江区皓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宏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开发大道东段818号二号楼1楼68号。
法定代表人:毛登云
原告戴祥贞与被告浙江宏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台州日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日磊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7元(已减半),由原告台州日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玲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项丽莎
代书记员蔡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