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002执28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宏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开元路****,组织机构代码:691298220。
法定代表人:毛登云。
被执行人***,男,1964年09月04日出生,住,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div>
申请执行人浙江宏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1002民初9134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宏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宏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7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291元,执行费141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9××××轩逸牌小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宏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1002执28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 奇
审 判 员 叶再军
审 判 员 陈伟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盛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