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良九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台州市黄岩威东机械租赁服务部与某某、浙江良九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02民初1941号
原告:台州市黄岩威东机械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新来桥村。
经营者:龙云艳,女,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悠悠,北京中润(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浙江良九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开发大道东段818号二号楼1楼99号。
法定代表人:叶满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台州市黄岩威东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浙江良九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原告台州市黄岩威东机械租赁服务部于2021年4月9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黄岩威东机械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5元(已减半),由原告台州市黄岩威东机械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 判 员 李超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代书记员 管仕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