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良九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良九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403执2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执行人:浙江良九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叶满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良九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1、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浙江良九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浙江良九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实际未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3、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浙江良九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其无正当理由未到院;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浙江良九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5、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564515.46元,执行费8045元,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暂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钱家勇
审 判 员 徐国宏
审 判 员 陶之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连星星
书 记 员 张欣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