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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2民初1205号
原告:***,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永,浙江银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博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中山西路杨家桥(葭沚街道星明村)。
法定代表人:张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光,浙江民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良九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开发大道东段818号二号楼1楼99号。
法定代表人:叶满华。
原告***与被告台州市博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浙江良九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玲巧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项丽莎
代书记员蔡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