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4民终23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良九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开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7309165124。
法定代表人:叶满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翔,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晓蕊,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艺,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军,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迎宾路信用代码91340400766871707D。
法定代表人:金克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龙敏,安徽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公益诉讼起诉人):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住所地淮,住所地淮南市广场北路v>
负责人:赵以农,该院副检察长。
上诉人浙江良九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九园林公司)、上诉人***、上诉人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华公司)与被上诉人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田区检察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21)皖0403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良九园林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良九园林公司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即一次性赔偿金额不超过148665.3元,***、东华公司共同承担90%的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良九园林公司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侵权结果与良九园林公司的行为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对良九园林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酌定的比例过高,显示公平。首先,私自安装的泵、阀门和使用系***及找的临时工人的个人行为,上述侵权行为是其单独实施,良九园林公司并无授意也不知情。其次,***不是良九园林公司的工作人员,其与良九园林公司仅仅是挂靠关系,***安装的水泵并不在原设计图纸内,其行为也不在良九园林公司与其签订的合同范围内。再者,***是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项目的所有工程款均有其获取。良九园林公司不但未因施工项目获利,还对***进行了94万元的补助,良九园林公司也无明显的过错,且与***的合同约定所有的安全责任由其承担。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即“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同时基于合同自治原则,一审法院酌定良九园林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明显过高,***承担50%的赔偿责任明显过低,酌定的比例显失公平。***作为直接的侵权人以及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项目工程款的实际获得者应承担不低于70%的赔偿责任。同时,请求二审法院在确定良九园林公司的赔偿比例后,确定良九园林公司对***的追偿权。
***辩称,依据良九园林公司和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禁止良九园林公司转包和违法分包,良九园林公司明知***不具备施工资质,仍然转包给***施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该承担责任。
东华公司辩称,东华公司认可***是直接侵权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良九园林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良九园林公司对外承担***赔偿民事责任。事实与理由:原判以良九公司、***竞合侵权责任,按份承担民事责任,无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应予撤销。首先,根据建筑法第67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承包单位的违法行为对因转包工程或违法分包的工程,造成损失的,与接受转包或分包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见对外造成损失的,由承包方和违法分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非按份责任,原判适用侵权责任法确定本案责任的承担,显然是忽视涉案的主体问题,直接将承包人与违法分包人认定为两个主体,与建筑法规定是相悖的。故原审裁决无法律依据。其次,良九园林公司与***对外是违法分包行为,对内双方是何种法律关系,本案无法审定。只有另案解决。因此,对外即便如一审法院认定是非法转包关系,依据建筑法规定,双方对外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而非按份责任。再次,2019年6月田家庵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认定被处罚的主体是良九园林公司,而没有将***列为处罚的共同主体。这一处罚行为证明行政机关认定***对外是履行职务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良九园林公司承担。况且涉案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施工单位是良九园林公司,工程款转入良九园林公司,***是以良九园林公司名义对外施工,故***对外是职务行为,应由良九园林公司对外统一承担。对内双方再行清算。
良九园林公司辩称,***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是良九园林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没有良九园林公司的授权,不是职务行为。***是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工程款均由***获得,良九园林公司还给了***94万元的补助。根据谁受益谁负责的公平原则,应该由***承担相应的施工风险和责任。***是实际侵权人,应该承担责任。良九园林公司存在管理漏洞,有权对***进行追偿。本案是侵权责任纠纷,不适用建筑工程方面的法律规定。
东华公司辩称,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非法转包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该由非法转包人和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主张其与良九园林公司之间应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成立。
东华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令东华公司“公开赔礼道歉”以及支付赔偿款297330.67元的判项,改判驳回***申请追加东华公司作为被告的裁定。事实与理由:一、***申请追加东华公司为被告的行为,违背了民事案件“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东华公司成为本案被告并非公益起诉人的诉求,而是***作为侵权人和不利后果的承担者申请追加被告。***作为一审被告申请追加东华公司成为被告的行为,实质是代替原告行使诉权。所以,本案被告追加被告的行为显然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一审法院将公益诉讼案件认定不能等同于普通民事纠纷的特殊诉讼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必要共同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时,人民法院才应当通知参加诉讼或依当事人申请追加。现一审法院既然认定事件的发生是“多因一果”,各行为不存在连带责任,那么各行为人之间就不能构成必要的共同诉讼,一审法院追加东华公司成立被告并判令承担责任的行为就是适用法律错误。在本案中,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要求***、良九园林公司赔偿1486653.37元中就包含东华公司已经垫付的334319.5元,***申请追加后,一审法院判决东华公司承担20%的损失,这就等于自己起诉自己,自己赔偿自己,这从逻辑上讲不通。二、东华公司与侵权人之间不构成竞合侵权责任,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结合本案的事实可见,实施侵权人是***,而东华公司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并没有任何“作为行为”,即没有实施直接的侵权行为。其次,东华公司与其涉案受害小区业主之间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引起结果发生的致害源,即用于绿化养护的设备并不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管理和服务的范围,也就是说,东华公司没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涉案致害源有管理和服务的义务,所以,从合同角度分析,东华公司不构成违约。该设备虽设立在小区内,但按照《前期物业合同》约定其并不属于东华公司服务和管理的范围,其也没有法定义务享有管理权,那么东华公司就不能构成“放任”。退一步,东华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即使有一定瑕疵,东华公司知道该设备的存在并不能也不是引发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没有对损害结果实施直接的侵权行为,最多是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没有完全履行管理职责,故不能构成侵权法第十二条“竞合侵权”。本案中,即使东华公司在履行《前期物业合同》中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那么根据侵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也只是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且有权对侵权人进行追偿,而不应构成“竞合”的按份侵权责任。综上,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与东华公司管理的职责范围无关联性,东华公司作为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并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一审法院违背“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将本应由实施侵权人承担的责任,分配给无过错人的东华公司承担,是帮助侵权人逃避法律的制裁,是对东华公司的不公判决。
良九园林公司辩称,一审法院根据***的申请追回东华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令东华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法院根据证据优势确定***是实际侵权人,但***是侵权人只是一个高度盖然性的推定,不能排除东华公司实际侵权人的可能性。
***辩称,东华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管理人不仅未尽相关管理职责,而且有相关证据显示其物业员工也使用了案涉相关设备,损害后果的发生东华公司有过错。
田区检察院针对良九园林公司、***、东华公司的上诉一并辩称,一、一审法院认为东华公司在本案中存在不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的行为,对案涉小区自来水污染事件存在过错和因果联系,应当承担相应的按份责任。虽然公益诉讼起诉人未起诉该公司,但因本案系公益诉讼,法院从维持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应当同意追回东华公司为被告并依职权判决其承担相应按份责任。田区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追回东华公司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合理合法。二、良九园林公司的违法分包行为、***私自接通消防栓的积极作为行为以及东华公司不履行物业管理的行为,共同造成了案涉小区自来水污染后果,且良九园林公司、***、东华公司的行为无加害的意思联络、共同故意、系分别、独立实施,故认定良九园林公司、***、东华公司行为属竞合侵权责任,并依各自过错责任大小分别判决按份责任。田区检察院认可一审法院关于良九园林公司、***、东华公司的责任认定。关于责任份额划分,属法官自由裁量范畴,田区检察院亦予以认可。综上,田区检察院同意一审法院判决,坚持赔礼道歉及1486653.37元的赔偿费用两项诉讼请求,希望二审法院能依法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的两项诉讼请求。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良九园林公司、***就擅自将自建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的行为,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2.判令良九园林公司、***赔偿因违法行为造成碧荷庭小区自来水污染所产生的自来水管道冲洗、自来水管网更换、居民检查诊疗、净水器滤芯更换等各项应急处置费用及水质检测费用,共计1522877.61元;3.法院依***申请追加的东华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由法院裁判。2021年6月2日,公益诉讼起诉人田区检察院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良九园林公司、***赔偿因违法行为造成碧荷庭小区自来水污染所产生的自来水管道冲洗、自来水管网更换、居民检查诊疗、净水器滤芯更换等各项应急处置费用及水质检测费用,共计1486653.37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良九园林公司系依法登记注册的园林绿化设计、施工等经营范围的公司,***系无建设资质的自然人,东华公司系矿山工程、机电安装、物业管理等综合性业务的企业。2016年,淮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矿公司)因开发碧荷庭小区,对该小区园林景观工程对外招标,良九园林公司中标。同年12月14日,良九园林公司与淮矿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淮矿公司将本区碧荷庭小区园林景观工程发包良九园林公司,合同约定了景观工程质量保修期2年,绿化植物养护期2年等主体内容,第七条“承诺”中特别约定: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及保修责任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2018年4月17日,良九园林公司与***签订《碧荷庭二期绿化工程补充协议书》,合同约定,良九园林公司将碧荷庭二期绿化工程及室内外配套工程分包***施工。工程价款在招标价318万元的基础上,另行补偿94万元,工程竣工时间约定为2018年8月26日。***在签订合同后的施工期间及绿化工程养护期内,因使用消防栓(注:消防栓与碧荷庭小区二期住户自来水管网相通)中的自来水浇灌绿化带的成本较高,为了节约绿化养护成本,于2018年6、7月份,找到其亲属张某某、朋友张某某私建绿化管道、安装抽水泵、配电柜,将绿化管道与消防栓通过阀门连接进行控制水源,利用抽水泵将地下污水井中的污水抽入自建的绿化管道,对其养护的绿化带进行浇灌。在污水抽干后,通过控制连接阀门,可变换使用自来水继续浇灌。2019年5月12日晨,***打电话通知其雇佣的陆某某、王某某前来工地浇灌绿地,因操作不当,连接消防栓的阀门未关闭,导致抽水泵抽出的地下污水通过消防栓倒灌入碧荷庭小区自来水管网,造成碧荷庭小区一期、二期、沿路商铺等500余户,千余名业主使用的自来水全部被污染,百余名居民使用自来水后,出现腹泻、呕吐、皮肤过敏等症状,为此,引发小区业主群访事件。上述事件发生后,淮南市市政府紧急成立了“碧荷庭小区部分生活用水异常情况调查处置领导组”,由城建局等多家单位采取应对措施,开展污染处置、群众生活保障等工作。为此而支出明细如下:1、采购桶装纯净水向业主免费发放,登记表记载共计发放纯净水11009桶,发票记载价款55045元,有6张发票证实;2、登记表记载更换净水器滤心249户,花费232249元,含247户净水器发票,另2户未开具发票,由东华公司出具证明;3、登记表记载业主就诊102户,花费47025元,部分有发票,部分有检查费用清单;4、自来水支管冲洗排放费77765.03元,由首创水务公司出具水费减免明细;5、水质检测费80665元,有检测记录、检测费用统计表;6、室外给水管网改造费993904.34元,由首创水务公司出具管网改造工程结算书、评估报告证实。以上六项费用,合计1486653.37元。上述费用由东华公司、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淮南市首创水备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单位垫付。由于处置及时、妥当,事态逐渐平息。另查明:2015年9月24日,淮矿公司与东华公司签订《生态新城.碧荷庭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淮矿公司将其开发的碧荷庭小区前期物业管理交付东华公司。2018年8月,碧荷庭二期完工交房后,东华公司物业部门进入小区从事物业管理。涉案事件发生后,经公安机关于2019年5月19日向东华公司下设物业公司经理苏某调查,苏某称,其于2018年8月派至碧荷庭二期任物业公司经理,交房时看见党群绿化地面上有一个配电柜还有一个黑色管子……我当时的想法是这样的抽水可符合相关规定,我怕抽地下下水沟的水是不是要被水务部门处罚,我怕影响我们物业……直到2019年过完年的时候,我跟保洁阿姨开会要求现在业主反馈地面比较脏,不能再使用拖把干拖了,要求保洁都用湿拖,后面有保洁阿姨反映34、29号楼单元门口拖把池就有水了,我才知道有个红色水阀……配电箱坏掉了,倒在地上,我觉得有安全隐患,我就给老徐打电话,让他换个立式的柜子……我们物业没有使用过这个泵,这个泵我知道的也就只是浇灌使用。同日,公安机关向东华公司保安孙某调查,孙某称,其物业公司主任苏某告诉其,在小区32号楼与33号楼之间的一个绿化地里,被淮矿公司下属的绿化承包商徐师傅安装了一个水泵,用于抽取污水井里的污水,用于小区绿化用水……,我记得当天我们两个一起在小区里巡视,当走到32和33号楼之间时,在绿化带旁边,有一个配电柜,苏主任就跟我说,这个配电柜连接了一个水泵,水泵是设在污水井里,平时用于抽取污水浇绿化带用的……。再查明:公益诉讼起诉人田区检察院起诉的为良九园林公司、***,请求为良九园林公司、***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立案后,***申请追加东华公司为被告共同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予以准许。庭审中,一审法院要求公益诉讼起诉人田区检察院明确东华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责任的具体意见,田区检察院的意见为:东华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我院并未主动要求追加该公司,我院主张我院的诉请,东华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由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行为、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在庭审中,良九园林公司、***、东华公司均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因此,良九园林公司、***、东华公司的行为在本案中是否构成侵权,系本案争议焦点之一。
《淮南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自建设施的供水管网或者内部用水系统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因特殊情况需要连接时,应当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报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试压、冲洗、消毒后方可连接。***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为节省施工成本,未经地方条例规定的相关部门许可,擅自安装抽水泵及绿化管道,并私接阀门,将阀门与消防栓连接,利用抽出污水井里的污水对绿化带进行浇灌,在使用过程中,因其聘用人员操作不当,导致抽水泵抽出的污水通过消防栓倒灌入小区自来水管网,造成小区生活用水受到污染,千余名业主生活受到影响,并引起小区居民强烈不满和群访事件。***实施了擅自私接抽水泵、私接阀门的行为,未经主管部门许可,行为存在过错,造成了小区自来水污染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与自来水污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东华公司系涉案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其进驻小区后,应当对小区内道路、下水管道、照明等公共部位的公共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以确保小区居民的生活便利和人身安全。在事件发生后,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调查笔录可以确认,该公司经理苏某、保安孙某,在入驻小区后,已经发现***私接的抽水泵、绿化管道、配电柜、连接消防栓的阀门,并且明知***利用抽水泵抽污水浇灌绿化带,却对此置之不理,放任***的上述违法行为,导致自来水污染事件发生的后果。东华公司作为前期物业管理部门,在进驻小区后,应当履行其保障小区居民生活安全的职责和义务,而其发现***实施可能存在危害行为时,未及时制止和处理,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其不履行物业职责的行为,存在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庭审中,东华公司辩解其未实施侵权行为,不是侵权人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良九园林公司与淮矿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涉案绿化景观工程的建设方和总包人,其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但其在合同签订后,将该合同范围内的碧荷庭二期绿化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个人,并签订了《碧荷庭二期绿化工程补充协议书》,由于***无建设资质,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合同无效。而良九园林公司作为登记注册的大型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单位,明知向无资质的个人分包工程,系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而仍然将涉案工程分包***,并且在***施工过程中,对于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安全保障等事宜,未派出专业人员进行专门指导和监督,其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亦是导致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而良九园林公司的该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行为存在过错,行为与自来水污染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良九园林公司辩解其并未和***有意思联络,也未与***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以上,良九园林公司实施的违法分包行为、***私自接通消防栓的积极作为的行为以及东华公司不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的行为,均存在过错,造成了小区自来水的污染的严重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良九园林公司、***、东华公司的上述行为均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其次,庭审中,良九园林公司与***,就其承担责任主体间展开辩论,双方均否认其是本案应承担责任的主体。良九园林公司认为,其并未与***有意思联络,也未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不是本案的实际侵权人。***则认为,其与良九园林公司并非挂靠、承包关系,其履行的是良九园林公司授权的职务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良九园林公司承担。公益诉讼起诉人田区检察院则认为良九园林公司与***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如何认定良九园林公司与***之间承担本案侵权责任主体,系本案争议焦点之二。
《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虽然良九园林公司与***、以及东华公司没有加害的意思联络,没有共同的故意,但良九园林公司将涉案工程违法分包给无建设资质的***,***在施工过程中违规安装抽水泵、配电柜,以及违法使用消防栓,东华公司不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导致自来水污染事件发生的直接结果,良九园林公司、***、东华公司的行为均为分别、独立实施,该过程中,分别和独立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法中的竞合侵权责任,该侵权责任的要件表现为1、数人无意思联络,2、分别实施侵权行为,3、造成同一损害后果,4、数个侵权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或者竞合原因。竞合侵权属于“多因一果”,由于“多因一果”致人损害并非数人共同积极加害,故其责任承担与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不同,而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大小或者行为致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比例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通过上述分析,本案良九园林公司、***的侵权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中的竞合侵权责任要件,应当就其过错责任大小,分别判令其承担按份责任。
第三,本案受理后,***申请追加东华公司为被告共同参加诉讼。公益诉讼起诉人田区检察院当庭表示:该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该院主张该院的诉请,该公司的责任由法院裁判。按照法律规定的不告不理原则,东华公司是否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系本案争议焦点之三。
东华公司与淮矿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后,入驻涉案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认真履行确保小区内业主的人身安全和生活便利等职责。本案中,虽然绿化景观工程尚在养护期内,不属于已交付的建设工程,不在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内,但是,东华公司在2018年8月入驻小区后的检查中,已发现***擅自安装抽水泵、绿化管道、配电柜及接通消防栓的阀门,该部分设施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均利用了小区的公共资源,属于物业管理的范围,而东华公司对此应当进行严格管理,并且对违法违规的行为应当加以制止,但该公司人员自进驻小区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后,直至自来水污染事件发生的近一年期间,未及时制止和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是小区自来水污染事件的原因之一,政府部门为处置和平息该事件,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虽然在事件发生后,东华公司采取了供应桶装纯净水等措施进行补救,但不足以弥补其过错带来的损失。公益诉讼起诉人田区检察院虽然未就东华公司如何承担责任提出具体诉讼请求,但本案为公益诉讼,不能等同于普通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系国家审判机关,在审理公益诉讼案件中,有责任和义务依法维护公共利益不受损害,因此,东华公司在认定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当依职权判决其在过错责任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对于良九园林公司、***、东华公司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承担按份责任的方式进行了总体归纳,结合实际案情,一审法院认为:良九园林公司系涉案工程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将部分工程违法分包***个人,是本案发生的起因,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在施工过程中,积极实施了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损害后果的直接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东华公司不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放任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应当承担次要责任,但其在事件发生后,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可相应减轻责任。综合本案上述案情,良九园林公司、***、东华公司分别承担责任的比例为30%、50%、20%。
关于公益诉讼起诉人田区检察院主张赔礼道歉的诉求能否成立,系本案争议焦点之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本案中,良九园林公司、***、东华公司的侵权行为,导致自来水被污水污染,碧荷庭小区500余户,上千余居民的生活受到影响,耗损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等社会公共资源,因此,公益诉讼起诉人田区检察院的该项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最后,关于公益诉讼起诉人田区检察院主张的各项赔偿款,法律依据是否充分,一审法院认为:经庭审逐一核对如下费用,1、采购桶装纯净水价款55045元;2、更换净水器滤心花费232249元;3、登记表记载业主就诊花费47025元;4、自来水支管冲洗排放费77765.03元;5、水质检测费80665元;6、室外给水管网改造费993904.34元;总计1486653.37元。虽然部分支出没有票据,但该事件的发生突然,在政府部门的组织下及时处置事件,没有充分的时间进行准备,另外,该事件全程由政府部门指导处理,对于没有票据的费用,均有登记表、检查报告、就诊单、减免明细表、工程结算报告等证据支撑,足以证实上述费用的客观发生,且该六项费用的项目,与处理污水污染事件有着直接的关联,故对于1486653.37元的费用,予以认定。良九园林公司、***、东华公司提出部分费用无发票、部分支出不具有合理性的辩解,不予采纳。
良九园林公司、***、东华公司另外提出的关于室外给水管网改造费非必要性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小区整个自来水管网均被污水流通,管网已被污水污染,继续使用可能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而更换新的网管能够及时为广大业主提供安全饮用水,消除安全隐患,更换自来水管网具有合理性,同时也能够让广大业主尽快恢复正常生活,故对于良九园林公司、***、东华公司的该意见,不予支持。
案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参照《淮南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浙江良九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就擅自将自建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的行为,在本市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内容由一审法院审定);二、被告浙江良九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款445996.01元(1486653.37元×30%);被告***一次性支付赔偿款743326.69元(1486653.37元×50%);被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款297330.67元(1486653.37元×20%),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公益诉讼起诉人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的银行账户缴纳,并由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置。三、驳回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180元,被告浙江良九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454元,被告***承担9090元,被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63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被告浙江良九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被告***承担2500元,被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00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除同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外,另查明:田区检察院主张的因本起自来水污染事件支出的费用中,淮南市公共房屋维修基金中心垫付的20万元直接转到东华公司账户,由东华公司支出。东华公司共计支出桶装纯净水、更换小区业主家净水器滤芯、业主就诊费用共计334319元,扣除淮南市公共房屋维修基金中心垫付的20万元,东华公司支付了134319元。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上诉理由及答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一审法院追回东华公司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程序是否合法;二、良九园林公司、***、东华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支付赔偿款的责任,如应承担,良九园林公司与***之间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对于本案责任比例的划分是否正确;三、一审法院判决东华公司赔礼道歉及对其应支付的赔偿数额的认定是否正确。
针对上述焦点问题,本院评判如下:
一、关于一审法院追回东华公司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程序是否合法问题。本院认为,田区检察院虽然在一审起诉时未将东华公司作为被告,其诉讼请求也未针对东华公司主张。但对于***申请追加东华公司为本案被告时,田区检察院并未提出异议。本院二审期间,经本院询问,田区检察院对于一审法院判决东华公司承担支付赔偿款亦提出异议,应视为田区检察院对***追加东华公司的申请予以认可。在田区检察院认可东华公司作为被告并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东华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追回其为被告,违反不告不理原则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良九园林公司、***、东华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支付赔偿款的责任,如应承担,良九园林公司与***之间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对于本案责任比例的划分是否正确问题。首先,关于良九园林公司、***、东华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条系对竞合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规定。竞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一)数人无意思联络;(二)分别实施侵权行为;(三)造成同一损害后果;(四)数个侵权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或者竞合原因。本案中,***未经主管部门许可,私自安装抽水泵、绿化管道、配电柜、私自连接接消防栓的阀门,造成案涉小区自来水污染事件,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的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良九园林公司明知***无施工资质,仍将其承包的绿化工程项目违法分包给***。在***施工过程中,疏于监督管理,对于***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故良九园林公司的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其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施工的绿化工程所在地在事发时不属于东华公司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东华公司对该区域无物业管理义务。但***私接的管道与东华公司管理区域内的自来水管网相连,存在自来水管道被污染,从而危害公共利益的风险。东华公司物业管理人员在发现***的违法行为后如能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可以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故东华公司疏于履行公共安全防护义务,其行为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次,关于良九园林公司与***之间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的共同侵权行为,限于意思关联共同的主观共同侵权,应以行为人之间有意思联络为必要要件。而本案中,良九园林公司及***之间并无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不符合该条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规定,良九园林公司应对***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条规定仅是指存在违法转包或分包的情形下,承包单位就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与接受转包或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指承包单位对接受转包或分包的单位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失亦应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并不适用于本案。故***上诉称其与良九公司之间应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再次,关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责任比例问题。本案中,良九园林公司、***、东华物业公司的行为属于偶然结合互相发生媒介作用导致同一损害后果,分别构成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或间接原因,构成竞合的因果关系,系“多因一果”致人损害。且各方的责任大小可以确定。故一审法院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参与度确定良九园林公司承担30%的责任、***承担50%的责任、东华公司承担10%的责任并无不当。故良九园林公司、***、东华物业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对于双方责任比例的划分错误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一审法院判决东华公司赔礼道歉及对其应支付的赔偿数额的认定是否正确问题。综合上述分析,良九园林公司及***对于事件的发生虽无意思联络,但其主观上均有过错,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判决良九园林公司、***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并无不当。因东华物业的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的是间接因果关系,且东华物业公司在本起事件发生后,能够按照政府的安排,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为小区业主供应桶装纯净水,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及为业主更换净水器滤芯。对于案涉小区业主的维稳及本起事件的妥善处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故一审法院判决东华物业公司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变更。经审理查明,东华公司支出桶装纯净水、更换小区业主家净水器滤芯、业主就诊费用共计334319.50元,扣除淮南市公共房屋维修基金中心垫付的20万元,东华公司实际垫付了134319.50元,该款应从东华公司应支付的赔偿款297330.67元中予以扣除。一审法院未予扣除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变更。扣除东华公司的垫付款后,东华公司应支付的赔偿款数额为163011.17元。
综上所述,良九园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东华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其合理部分应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判决东华公司赔礼道歉及未将东华公司的垫付款扣除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21)皖0403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21)皖0403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为:“一、浙江良九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就擅自将自建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的行为,在本市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内容由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审定)”、“二、浙江良九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款445996.01元(1486653.37元×30%);***一次性支付赔偿款743326.69元(1486653.37元×50%);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款163011.17元(1486653.37元×20%-134319),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公益诉讼起诉人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的银行账户缴纳,并由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置”。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24992.96元,浙江良九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7990元,***负担11233元,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769.9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雪霞
审 判 员 王元元
审 判 员 李 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苏甜甜
书 记 员 魏海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