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982执125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天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凤凰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经济开发区发展二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2021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北中天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湖北***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应履行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21)鄂0982民初2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中天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09082元及利息188387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北中天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湖北***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21)鄂0982执1258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中天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 刚
审判员 朱 珊
审判员 沈 彪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