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982执74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天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凤凰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执行人:湖北联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经济开发区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2021年7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中天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联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21)鄂0982民初58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312079元。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案款14513.62元,余款申请执行人湖北中天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21)鄂0982执74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中天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联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湖北联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按期履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北中天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咏梅
审判员 宋 刚
审判员 朱 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