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982民初391号
原告:***,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天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府城街道办事处府东社区***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2777579461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陆市府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湖北中天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计6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