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982民初1413号
原告:安陆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陆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安陆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陆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陆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2.35元,减半收取计881.18元,由原告安陆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