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鑫众和电力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西鑫众和电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晋0202民初3019号
申请人:***众和电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96号16座1层25号。
法定代表人:柴长宏,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青年路裕华街。
法定代表人:梁宇波,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众和电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以赵玉兰名下坐落于本市城区迎宾街XXXXXX号楼2层5单元3号私产楼房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慧珍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学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