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鑫众和电力贸易有限公司

山西鑫众和电力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一有限公司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202执217号
申请执行人***众和电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路。
法定代表人柴长宏,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青年路裕华街。
法定代表人梁宇波,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2民初301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2859.3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樊国怀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