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鑫众和电力贸易有限公司

山东米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众和电力贸易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财保477号 申请人:山东米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107号国贸大厦C座1814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众和电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96号16座1层2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米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众和电力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山东米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米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众和电力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