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7民初4566号
原告:北京明皞恒泰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平谷区平谷镇园田街208号。
法定代表人:胡凤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明,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明皞恒泰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华,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明皞恒泰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北京凤革畅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A区6号-145。
法定代表人:高建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海霞,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2层212B-213A号,15层1501-1505,16层1603、1605号。
法定代表人:刘光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铭洋,女,1990年10月15日出生,满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明皞恒泰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凤革畅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明皞恒泰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明皞恒泰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明皞恒泰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2元,由原告北京明皞恒泰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赵景立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