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7民初6659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居民,住该区。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风革畅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A区6号-1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071686759E
法定代表人:高建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海霞,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明皞恒泰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园田街208号。
法定代表人:胡凤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华,男,北京明皞恒泰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风革畅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北京明皞恒泰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耿建明
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