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金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资阳市程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资阳市程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金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民终16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资阳市程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华升家园1号楼。
法定代表人:魏君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允胜,内蒙古经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贤宾,男,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资阳市程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仁德东路30号。
法定代表人:魏君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允胜,内蒙古经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贤宾,男,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金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通道南街31号金马大酒店五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陈贵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敏,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吉锁,男,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上诉人资阳市程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资阳市程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金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3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资阳市程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资阳市程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在一审中申请对其施工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因材料不全未鉴定,二审诉讼中资阳市程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向本院申请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资阳市程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主张其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成本超过双方合同约定的360元/平米,该内容需要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实际施工情况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故将本案发回重审,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3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资阳市程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资阳市程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8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白 雪 松
审 判 员 贾 慧 芳
审 判 员 额日德尼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蔡 曦 琛
书 记 员 刘 东 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