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民终31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金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通道南街31号金马大酒店五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陈贵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涛,内蒙古上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婕,内蒙古上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原审被告:内蒙古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钢铁路北(新华大街自来水厂西侧)。
法定代表人:吕鑫,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内蒙古金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20)内0103民初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内蒙古金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依法送达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后逾期未予交纳,且其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等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内蒙古金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丰愷
审判员 洪齐艳
审判员 张雪杨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任 敏
书记员 薛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