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金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金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蒙安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3民初427号
原告:内蒙古金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通道南街31号金马大酒店五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陈贵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涛,内蒙古上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婕,内蒙古上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蒙安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路180号5层(扶贫楼西50米处)。
法定代表人:曹爱明,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住乌兰察布市凉城县。
被告:赵明亮,男,住乌兰察布市凉城县。
原告内蒙古金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蒙安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赵明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内蒙古金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内蒙古金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金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内蒙古金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美玲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魏 鹏